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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節目主持人廖英強操縱股票 被證監會罰沒1.29億

日期:2018-06-13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10739

      證監會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并在薦股後的下午或次日集中賣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廖英強沒收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處86,209,547.68元罰款。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強在上海廣播電視台第一财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擔任嘉賓主持人。《談股論金》作為第一财經證券類品牌節目,始終保持較高人氣,收視率表現穩定。廖英強還從2014年9月開始擔任第一财經頻道周播節目《談股論金之英強開講》的嘉賓主持。上述兩檔節目在上海地區的收視率均高于同時段所有頻道财經類節目在上海地區的平均收視率。
  同時,廖英強作為大股東的上海股軒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軒文化)通過“愛股軒”網站的APP,以解盤視頻“金錢風暴”“股動錢潮”等節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網等互聯網平台進行推廣和宣傳。2015年,股軒文化在上海舉辦多場培訓講座,講座視頻放在“愛股軒”網站上,以提高股軒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軒文化的推廣活動,廖英強也積累了一定粉絲,其博客點擊率很高。
  廖英強通過在電視台主持高收視率的證券類品牌節目積累名氣和受衆,再輔以互聯網各類平台宣傳和推廣,開辦培訓講座等形式,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然而,這種知名度和影響力沒有被用于正道。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發布了含有薦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點擊次數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間解盤”欄目視頻中公開評價、推薦“佳士科技”等39隻股票共46次,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廖英強”“柴某玉”“王某妮”“張某”“張某萍”等13個證券賬戶。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并在公開薦股下午開盤後或次日集中賣出相關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104,773.84元。
  值得一提的是,廖英強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意見中曾提出:第一,廖英強的親屬廖某傑、金某、柴某美、劉某鐘、柴某玉等人在交易時喜歡聽取當事人意見。路某當時在股軒文化擔任總經理職務,廖英強将部分資金作為股軒文化備用金交于路某,但廖英強并不了解路某交易股票的情況。第二,廖英強是在進行技術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才在微博和博客上推薦股票的,其中絕大部分股票的走勢,驗證了其技術分析和判斷,其薦股行為具有合理性和準确性。第三,相關賬戶的盈利歸屬于廖英強的親屬、公司員工及朋友,其本人未獲盈利,無力承擔罰款,請求從輕處罰。
  而證監會認為:第一,廖英強所稱其親屬在交易時喜歡聽取其意見的主張,不足以對抗我會認定賬戶控制關系的證據。第二,我會認定廖英強控制“路某”賬戶,主要是根據“路某”賬戶在涉案期間進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電腦MAC地址與廖英強辦公電腦MAC地址重合以及“路某”賬戶84.97%的資金來源于廖英強等證據。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顯示,股軒文化總經理為廖英強而非路某,且路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其證券賬戶中的資金系廖英強給其用于幫廖英強購買日用品,并未提及該資金系廖英強給予其的公司備用金,廖英強和路某二人關于“路某”賬戶資金的表述相矛盾。第三,現有證據表明,基于資金關系、MAC地址重合、身份關系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多個方面,足以認定廖英強在2015年3月至11月間實際控制涉案賬戶組,廖英強關于涉案賬戶控制關系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第四,我會處罰的是廖英強的操縱行為而非單獨處罰其薦股行為。我會對廖英強進行處罰所依據的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追究的是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任,其操縱市場行為是由先行建倉、公開薦股、反向賣出的系列行為構成的,并非單純就其中的公開薦股行為進行追責。此外,廖英強稱其通過技術分析看好并推薦“全柴動力”等8隻股票,在其推薦後的10日至3個月時間内,上述股票漲幅均很大,但根據“張某萍”等13個證券賬戶的交易記錄,廖英強在薦股後随即将薦股前買入的股票賣出,其賣出行為與薦股行為以及其所稱的上述股票後續上漲情況均産生矛盾。第五,廖英強控制涉案賬戶組實施操縱市場行為所産生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其與他人之間關于盈利的劃分并不影響本案的處罰。此外,廖英強稱其本人未獲取盈利的主張也與事實不符。第六,廖英強并未提出從輕處罰的事實和證據,其也不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
 
來源:信用中國官網